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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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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有关规定,编制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以下简称:市
发改委网站,	网址为http://www.lhdrc.gov.cn)政务公开栏上查阅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我委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范围及分类请参看我委信息公开目录具体内容。
    1、机构信息(部门职能、机构设置、领导信息);
    2、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行政许可、行政服务事项;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人事任免事项;
    9、重大、重要会议情况报道;
    10、其他服务事项(价格类信息);
    11、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目录编排体系
    我委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
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之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 受理机构
    我委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委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办公地址:漯河市黄河路726号,或者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办公时间:正常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95—3177025、3177108
    传真号码:0395—3134575
    邮政编码:462000
    电子邮箱:lhfgwxxgk@sina.com
    (二)主动公开的信息
    1、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
资料索取点等形式公开信息。
    2、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
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我委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的流程图。
    1、提出申请。
    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市发改委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漯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
简称《申请表》)。
    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字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交。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直接申请。
    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申请的办理
    办理答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 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
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成本费用的标
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保障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
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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